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为突出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时限
8月20日前,各市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厅。
12月10日前,各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复核。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将相关材料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见《规范》附件)。
(二)县(市、区)级初审。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市级审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按照时限将相关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见《规范》附件)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4日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向社会公告实施绩效分级管理的重点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相关事项;审核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核定。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修订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每年修订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本辖区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四)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
三、申报与核定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如实进行绩效分级自我评估和对标,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按照“一厂一册”原则分别进行申报。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的,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绩效分级指标,通过提升改造,提升企业环保设施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各市原则上于7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第一批审核通过的A级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见附件3);于8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修订。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和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修订“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确定的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动态管理。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评定的绩效等级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绩效等级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调整为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须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并于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同步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二)限制措施。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专家或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对于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结果依法公开。
(三)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绩效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核实举报信息。
(四)纪律要求。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绩效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出现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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