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通用banner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联盟组织 - 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广东(南海)铝加工产业联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南海)铝加工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GUANGDONG (NANHAI) ALUMINUM PROCESSINGINDUSTRY ALLIANCE ,缩写为“GAPIA”。

第二条  联盟是由积极推动铝加涉铝工产业的发展,致力于铝加工涉铝产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在本产业有一定技术专长、热心支持本联盟工作的专家、学者,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等原则,共同组成的非营利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坚持以国家铝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提高成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整合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建设先进的铝加工产业运行体系,共同解决铝加工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问题,促进产业高质量地,健康、稳健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行业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联盟坚持“立足南海,面向全球,服务行业”的服务理念,由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发起,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全体会员以及所有涉铝产业企业自愿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核心任务以推进广东(南海)铝加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形成铝加工产业信息、技术、成果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效沟通的渠道,构建人才培养、技术交流、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国际合作的平台,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发展,提高技术进步在产业升级发展中的显示度,提升广东(南海)铝加工产业整体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联盟成员及相关机构围绕铝加工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合作攻关,研究核心技术,研制新装备,研发新工艺,形成铝加工产业核心竞争力,建立产业技术标准。

(二)成为联盟成员之间技术,管理信息共享、人员培训、技术研讨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联盟内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对联盟成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解决企业技术需求、技术难题,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帮助企业技术升级;

(四)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联盟成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协助联盟成员解决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产业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培训,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六)增强与国内外铝加工组织、产业联盟等相关机构的联系,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专家深入成员单位,实现技术交流合作;

(七)其他符合联盟宗旨、有利于联盟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九条  联盟是一个开放的组织,以下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联盟成员:铝加工产业链相关企业、与铝加工产业相关的技术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团体。

第十条  联盟成员加入流程: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

(二)联盟秘书处对所提交申请进行初审后上报理事会;

(三)常务副理事长组织评审是否通过;

(四)联盟秘书处在联盟相关平台公布成员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参加讨论或表决本章程规定的全体成员大会的事务;

(二)享有理事会选举权、被选举权,享有联盟技术专家委员会推荐权;

(三)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质询联盟财务收支情况;

(五)优先与联盟成员协作;

(六)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大型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八)参加联盟组织的技术考察及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积极参与联盟建设,为推动铝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三)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系,向联盟提供可对外发布的本单位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对联盟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联盟成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翻印和转售。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

(六)未经联盟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会自由。成员退会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成员证书。提交申请书三十日后退出联盟。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损害联盟形象;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联盟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不收取会费。联盟内部活动任务由理事成员单位轮流承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联盟由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成。

(一)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全体成员参加的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是联盟的检查监督机构,检查监督结果作为联盟理事会做出决议的参考。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四)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处理,设秘书长1名,由非会长的理事担任。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联盟成员大会提请设立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

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讨论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讨论并批准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联盟年度财务报告;

(六)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

(七)决定联盟的变更与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联盟成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理事长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联盟的管理制度;

(二)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创新项目计划;

(三)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七)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八)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职责是:

(一)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联盟发展战略;

(三)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产生程序

(一)提名权:

首届理事会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成员担任,以后每一届理事会成员的提名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上一届理事会不能履行提名职责时由秘书处代替履行提名职责。

(二)被提名成员表决:

被提名成员均应自愿参加理事会,并愿意履行理事会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

理事会成员未满额时,可进行递补,由不少于2名的联盟正式成员联名推荐,在理事会监督下按本条提名的办法在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5年。在联盟成员大会上得到确认通过的被提名人及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组成新一届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必须在理事会任期内,特殊情况下按理事会任期终止时终止)。理事长一职由理事会投票决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职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投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长期无法或不愿履行职责时,可按照提名办法的分类由推荐成员接替,但必须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开会通过,必要时召开临时联盟成员大会确认替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联盟业务工作、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联盟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检查和监督联盟章程和联盟标准等的执行情况。

监事长职责:

(一)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向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做报告检查和监督结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

秘书处的职责:

(一)代表联盟联系南海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落实相关工作;

(二)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三)负责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及联盟技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及会务组织工作;

(四)组织落实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五)编制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提请联盟全体成员大会审议和通过;

(六)受理入盟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依据联盟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八)组织实施联盟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负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联盟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政府给予的扶持经费;

(二)联盟成员自愿提供的经费,如项目研发经费、支持运作经费等;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成果产业化有偿使用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保证联盟日常运转及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专款专用,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进行管理。经费使用由秘书处提出预算申请,报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可撤消联盟:

(一)联盟存在与政府法律法规不符;

(二)联盟使命完成,无存在必要;

(三)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有效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终止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联盟即终止。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或未尽事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进行修正或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

返回顶部